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第一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律主观: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是指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药品生产许可证可以对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进行变更。具体来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1、若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相关部门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进行更高额的罚款,并可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2、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3、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收回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国家药监局将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
4、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制定该办法。
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违法。为了节约医药资源,保证临床用药安全,防范药品浪费和流失,维护医院利益,一般医院会对各临床科室剩余药品进行集中回收管理。剩余药品,是指在正常医疗情况下因患者自身原因不用药且无法办理退药或因患者合理拼用产生的剩余药品。
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药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核算 例:月末将药品收入账户余额2300000元,药品支出账户余额2000000元,转入“收支结余”账户。借:药品收入2300000 贷:收支结余-药品结余2300000 借:收支结余-药品结余2000000 贷:药品支出2000000 结转应缴超收款时,借记收支结余-应缴超收款,贷记应缴超收款。
一般来说,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 。具体可查找《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和咨询当地行政许可部门。
未经批准,许可事项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许可申请发生变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药店GSP认证合格未满一年,不需要进行持有人变更。如果药店法人变更(药店收购、转让等情况的),必须按要求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等)或者登记事项变更(法人、质量负责人、药店名称等)。就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上面的有些内容必须要变更,不牵涉到GSP认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