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根据2022年最新的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非高新技术企业则为75%。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一直是税收政策中的关键内容之一。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国家税务机关将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这意味着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6、人工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再有“在职”的限定,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纳税人留住高科技人才。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谈药品政策解读》的发布,旨在促进药品研发创新,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具体来看,该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在药品研发方面,政策强调要扶持和引导企业加强药品创新研发,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鼓励企业合理利用优惠政策、加强药品技术转移以及支持开展药品自主创新等。
法律分析:国家层面的药品谈判:国家层面进行了两次药品谈判:第一次2016年5月卫计委牵头,谈判成功了三个药品,最初谈的是集中采购价格,而不是将这三个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因为医保是人社部的管辖范围,卫计委控制不了。
法律分析:“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法律依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分类管理,提升供应保障水平。
国谈品种是指在我国国家医保谈判中涉及的药品品种。国家医保谈判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通过对药品价格的谈判,以达到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国谈品种主要包括治疗重大疾病、罕见病、儿童等疾病的创新药和特效药。
年国谈药品相关政策 2017年起,国家医保部门每年都开展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及时将临床必需、替代性不高、价格合理的品种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目前已完成4轮医保目录谈判,谈判机制日益完善。
1、法律分析:VBP的宗旨之一即用通过了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替代已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所以除仿制药之间互相竞价外,仿制药和原研药(多隶属于外企)成为VBP的两大阵营,而外企采取何种应对策略,不但影响外企本身的在华战略,而且也将对仿制药的报价产生直接影响。
2、而VBP是volume-based procurement的缩写,中文翻译为’带量采购’,所VBP药品就是药品带量采购的意思,同理VBP耗材、VBP器械就是指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与医疗器械带量采购。②国家采购、带量采购与集中采购有什么区别?药品的集中采购可以分为国家集采、地方集采。
3、处方药市场,VBP政策导致院内市场受限,但创新药和专利药物则成为新的增长点。后疫情时代,流感和支原体肺炎相关药品如可威和阿奇霉素的需求异常旺盛。未来展望 展望2024年,随着免疫力提升和新冠后遗症相关产品的兴起,以及睡眠、胃肠道等健康问题的日益关注,这些品类市场潜力巨大。
4、“医保资金结余留用”,也就是通过VBP降价后的药品费用与医保支付的预算基金差额,将作为奖励返还一部分给公立医疗机构,这将大大刺激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品种,更影响非中选品种未来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