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2)
发布时间:2024-09-30 浏览次数:37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在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获得批准。这部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自其发布之日起,即2000年1月30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和擅自修改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条例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工程质量的标准、要求和监督管理的措施,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八章规定了一系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将面临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肢解发包项目将被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0.5%至1%;国有资金项目还可能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强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合作,不得肢解发包或迫使承包方低价竞标。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审查批准,重要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要配备多少质量

1、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作出上述原则规定,并未明确工程施工现场要配备多少质量(管理)员。 一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专案质量管理岗位的专职质量员,以保证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可由施工员兼任,机械员可由材料员兼任。

3、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检查人员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4、在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方面,《通知》提出三点:第一点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点对工程发包进行了补充规定;第三点则对应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即按规定提供原始材料。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均适用本条例。

5、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2、删除第十六条。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字样和第二款中的“质量监督和”字样。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公布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拆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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